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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优化人才落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2-02-16 15:02【我要纠错】

【导语】: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人才落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来了,包含使用范围、申报材料等相关内容信息,详见正文。

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人才落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公通〔2021〕44号

  各区市党(工)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烟台市优化人才落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执行。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8日

烟台市优化人才落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人才优先发展和人才兴市战略,增强城市活力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制度,加快人才集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意愿来烟创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引进人才

  1.高层次人才。持有《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证书》的人员。

  2.急需型人才。经各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社会贡献突出人才及其他各类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等。

  (二)技术技能型人员

  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内容,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技能的人员。

  (三)学历型人员

  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包括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办理落户,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并根据相应情形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引进人才落户的,提供《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证书》,或所在区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颁发的有关社会突出贡献的荣誉称号证书等材料。

  (二)技术技能型人员落户的,提供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相关认定部门出具的认定凭证。

  (三)学历型人员落户的,提供学历证明(毕业证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

  第四条 办理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顺序落户,需提供第三条所列申报材料和下列相应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一)落户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落户近亲属房屋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权利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签字(盖章)同意落户,同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三)单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积极设立集体户,为单位成员提供落户途径,集体户成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离职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出;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落户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四)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落户就业、创业意向地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需提供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体户接收落户登记表。

  第五条 便民服务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已在本市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有意愿来本市就业创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

  (二)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或一方为集体户、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本人或近亲属在市区无房屋的,可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第六条 各区市公安机关和人社部门要建立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人才落户的业务办理、政策咨询以及协调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户口登记事项,指导集体户单位履行协管工作职责。

  第七条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出台便民利民措施,为人才落户提供“线上线下”和“最多跑一次”便捷高效服务。

  第八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不受理落户,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组织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登记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户口登记管理责任制,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与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人才落户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执行。现行落户政策调整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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