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9月15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详见正文。
根据9月15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
将住房套数认定执行“认房又认贷”标准,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所购房结清贷款后已出售的,以及全款购房已出售的,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以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
职工申请的第一笔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调整事项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发放或已受理审批且已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的公积金贷款不予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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