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烟台办理赠与公证需要提前准备相应材料,并提前咨询公证处,待准备完成后便可前往办理,具体材料清单请见正文。
赠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赠与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文书。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受赠书》的形式表示接受赠与的文书。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签订《赠与合同》的形式,将赠与人的财产无偿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实践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采取赠与合同的形式。
办理赠与合同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一)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赠与人、受赠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2、赠与合同文本;
3、赠与物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行驶证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由共有人共同赠与;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5、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及受赠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附条件的应写明所附条件的具体内容。
(三)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权利受限情况。
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5、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6、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受赠人受赠所得的财产只归其个人所有而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受赠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受赠所得的财产只归其个人所有。
7、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法定撤销理由不得撤销。
8、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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