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栖霞市2021年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告知书》,自有住宅界定、外来务工、经商就业人员界定等信息见正文。
根据《栖霞市2021年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告知书》:
相关说明
(一)自有住宅界定
1、房产证所有权人(以相关证件登记为准)为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如果是与其他亲属共有的房产,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所占房产比例需大于等于50%);截止到2021年7月30日前未交付使用的房产,不能算作“自有住宅”参与招生。
2、学生及父母在栖霞市无自有住宅,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需学生从出生申报户口到入学期间,学生及其父母一方户口与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一直在栖霞市同一户口本上,且户籍地址与房产地址相一致。
(二)外来务工、经商就业人员界定
1、父母一方(监护人)在栖霞市就业。能够提供经人事劳动部门验印的正规劳动合同,截止到6月31日,在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正在缴纳的。
2、父母(监护人)在栖霞市经商办企业。连续在该企业缴纳个人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且正在缴纳的,或纳税满6个月以上的。
注:以上说明解释权归栖霞市教育和体育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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